問:本單位在購置醫療服務實時監控系統時,有3家公司參與項目投標。因委托的招標代理公司未核查出這3家公司有關聯關系(監事、前法人互相任職),3家公司中的一家中標,并與本單位簽訂合同,供貨施工。本單位先期支付一半費用,現審計發現屬于互有關聯的公司參與項目投標行為。該中標行為是否有效?現項目已完工,本單位能否支付剩余費用?如不能支付,損失應由誰來承擔?
答: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十八條規定: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,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。您所述的3家公司存在關聯關系(監事、前法人互相任職)而參加投標的情況,不屬于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。